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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例

2017-12-15 点击 299 次

抢   劫   罪

案情简介:2014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海元、海彦成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128号“星座网吧”南侧巷道,采取用塑料袋套头、殴打、搜身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孙少炜现金人民币600元。经兰州市城关区人了检察院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1、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情况说明;6、病历及法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扣押及以还物品清单;8、户籍证明;9、司法鉴定意见;10、被告人的供述11、抓获经过;12、民用情况调查报告;13、兰州市第五十三中学证明。2014年12月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律师意见:第一,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警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思想单纯,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且对自己造成了不利后果,对所犯罪真诚悔过,挽回了部分损失。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理了此案,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原则,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