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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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2018-06-05 点击 1404 次

被处分人: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豪仁律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万盛大厦1506 ,执业许可证号:26201200910397760。主任:杨晓东。

2017年7月22日,晋瑞公司向兰州市律师协会书面投诉豪仁律所《虚假承诺、利用律师事务所招牌行敛财之事,骗取巨额代理费的投诉》(简称“投诉”),投诉称:“2016年晋瑞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豪仁律所吴洋主任律师,并向吴洋律师介绍提供了三起该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经吴洋律师分析,认为该三起案件均能够胜诉,同时引荐了豪仁所主任杨晓东代理上述案件。上述三案件在为期一年的诉讼中均以败诉收场,其中向铁路中级法院起诉的一起案件,杨晓东和吴洋将民事案件立案成为行政案件,被铁路中院驳回起诉。2017年6月20日,晋瑞公司致函要求将铁路中院驳回起诉、弄错基本法律关系的该起案件律师代理费80万元退回,遭豪仁律所拒绝。晋瑞公司认为:1、豪仁律所服务客户意识淡薄,利用所学知识向客户灌输不正确的观点,误导客户;2、主观意识强烈,把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强加给别人,在案件驳回后坚持要求我方上诉,为完成程序达到合法收取代理费的目的;3、获取财产的欲望强烈,为达到收取财产的目的不择手段。请求对豪仁律所虚假承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惩戒,并责成该所返还其骗取的巨额律师代理费。” 2017年8月2日,兰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委员会决定对此案立案查处。

纪律委员会由徐进、李纬组成调查组对晋瑞公司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组约谈了豪仁所主任杨晓东,责成豪仁所就投诉人投诉的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豪仁所向纪律委员会提供了《关于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诉的情况说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询问笔录》、《裁判文书》、《业务卷宗》等有关材料。

同时,豪仁所辩称:豪仁律所在接受投诉人委托后尽职尽责,屡次与法定代理人沟通,并无投诉人所称的虚假承诺的问题;吴洋是该所副主任,负责案件沟通的事宜,自始至终没有代理案件,整个案件是由该所专业律师在办理,不存在晋瑞公司投诉的情况。

纪律委员会同时要求晋瑞公司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材料,晋瑞公司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秉晏与豪仁所吴洋的微信截屏、与豪仁所吴洋的往来邮件截屏以及铁路中级法院《送达回证》一份。此外,纪律委员会在甘肃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并下载了《甘肃省司法厅2017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公告》,查证了豪仁所律师2017年度考核备案情况。

现查明:投诉人晋瑞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豪仁律所吴洋,经过与吴洋接洽并向其咨询其所涉诉的案件,2016年11月16日,晋瑞公司与豪仁律所签订《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晋瑞公司委托豪仁律所代理华陇公司诉土储中心的土地补偿案件,律师代理费为80万元,代理人为杨晓东律师。合同签订后,晋瑞公司分多次向豪仁律所支付了包括该土地补偿案在内的代理费共计120.2万元,豪仁律所向晋瑞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应的票据,并在代理过程中向晋瑞公司出示了《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案在代理过程中,豪仁律所始终由吴洋与委托人晋瑞公司通过信息、邮件往来等方式进行业务上的沟通与交流,致使投诉人始终误认为该案主办人为吴洋律师;2016年9月13日,吴洋作为豪仁律所办案助理收取了该案件的《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手续。后该案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2月22日,该院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7年2月27日,豪仁律所代理晋瑞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晋瑞公司在未通知豪仁律所的情况下,自行向省高院撤回上诉。二审撤诉后,投诉人晋瑞公司向豪仁律所致函要求将铁路中院驳回起诉的该起案件律师代理费80万元退回,遭豪仁律所拒绝,为此酿成纠纷。

另查明: 根据2017年7月5日,省司法厅对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情况发布的公告显示: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6201200910397760,有8名律师考核通过,其中并无姓名为吴洋的律师。

再查明: 豪仁律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中称吴洋为该所律师,并在其官方网站中将吴洋称为该所“合伙人”,并称其“在执业期间代理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诸多诉讼与非诉案件”、“曾代理某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017年12月7日,经本会向兰州市公证处申请,对豪仁律所上述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文号:(2017)兰公内字第6139号。

2018年1月2日,本会纪律委员会向豪仁律所送达了2017兰律纪第017号《听证通知书》,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豪仁律所在2018年1月12日向本会纪律委员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进行听证,2018年1月23日,本会纪律委员会组织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本会纪律委员会委员刘临庆、马初强、魏毅组成,投诉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诉人豪仁律所杨晓东主任均到会参加了听证。

经调查和听证,本会认为:

(一)、针对投诉人晋瑞公司投诉的豪仁律所虚假承诺的问题,由于投诉人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豪仁律所在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具有违反律师法或律师行为规范、故意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的情况,且豪仁律所在代理过程中向投诉人就案件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亦以《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向其进行了告知。因此本会认为,投诉人晋瑞公司提出的关于豪仁律所虚假承诺的投诉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人晋瑞公司投诉豪仁律所骗取巨额代理费的问题,经查,豪仁律所代理投诉人与兰州市国土局、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案标的为7580万元,豪仁律所就该案收取律师代理费80万元。根据《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甘肃省律协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规定,豪仁律所的收费均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且均出具了合法票据,因此本会认为,投诉人晋瑞公司投诉豪仁律所骗取巨额代理费的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本会在调查中查明的事实,豪仁律所吴洋并无律师资格,但豪仁律所在其官方网站、微信中对外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认为吴洋系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且放任其向投诉人晋瑞公司提供咨询等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以及依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七)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故,豪仁律所对吴洋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七)项、第十六条三款(七)项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给予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进行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兰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