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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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2020-09-16 点击 2380 次

被投诉人:王英,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9196909190010,系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0610977503。

一、案件来源及投诉的问题

2019年9月20日,投诉人向本会递交投诉材料称:2018年9月19日,投诉人向交通银行还贷款时发现账户被冻结,经与开户行联系得知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通过电话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韩勇联系才得知是因武威市闽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和投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冻结了投诉人的所有账户。投诉人感到很莫名其妙,因为投诉人从来不知道有此案发生,更没有收到传票和任何法律文书,投诉人当时就向执行法官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是执行法官告知复议不停止执行,并于2018年9月21日在投诉人的交通银行账户强制划扣3737033.5元作为执行案款。后经投诉人委托律师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案卷材料才初步调查清楚,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代理案件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武威市闵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李怡桦和投诉人买卖合同一案中,投诉人自始至终不知有这起诉讼,也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诉讼,被投诉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是虚假的,所盖公章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私刻伪造的。二、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卷宗中显示,被投诉人是以投诉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出庭应诉,是个人身份代理案件,投诉人从来不认识被投诉人,他不是投诉人的法律顾问,双方从未有任何委托代理合同和投权委托手续。被投诉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作为执业律师以个人身份代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卷宗材料显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有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被投诉人本人的律师证复印件等。但是,被投诉人参加二审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是虚假的,所盖公章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私刻伪造的,而且经与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联系得知,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并未与投诉人签订任何委托合同,也未向被投诉人出具过任何所函。四、被投诉人身为一名专职律师,伙同他人私刻投诉人的公章、伪造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公函,在没有取得投诉人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制造虚假诉讼,妨害正常的司法程序,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被投诉人在同一个案件中代理有严重利益冲突的华易公司、投诉人、李怡桦三名被告,在二审中,同时代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被投诉人时而是个人身份代理案件,时而是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在同案中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即使不知他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虚假,也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应予以严厉惩戒的行为。如果他明知印章和所函是假的,仍然代理案件属于故意是犯罪行为。被投诉人与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都是兰州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兰州市律师协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查处被投诉人与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的违法执业行为,投诉人正式书面实名向兰州市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投诉人诉求如下:恳请兰州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职责予以调查,并予以严惩。

投诉人在投诉时向兰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了以下材料:1、《关于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的投诉材料》原件3份;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复印件3页;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页;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申18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7、李怡桦身份证复印件1份;8、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公函复印件2份;9、授权委托书复印件3份;10、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11、被投诉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份。

2019年10月17日,本会决定对此案立案查处。

二、调查情况

本会由刘临庆、王灵平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人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

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会提交了《关于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汇报材料》,并提交了以下材料:1、护照、签证复印件4份;2、《永昌县北海子湿地公园观光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昌县北海子湿地公园观光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联建合同》复印件1份;3、《石材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4、《对账单》复印件2份;5、证明复印件2份;6、投诉人和华益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7、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8、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份;9、投诉人和华益公司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延期举证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10、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11、民事上诉状复印件1份;1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1份;1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1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执186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14、华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5、投诉人兰州晚报《声明》复印件1份;16、投诉人《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函》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86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申182号民事裁定书、永昌县人民法院(2018)甘0321民初433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2019年11月16日,调查组约谈了投诉人,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笔录一份。

2019年12月25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交了《关于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宜的询问报告》。

2019年12月26日,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交《关于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我所律师王英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对投诉涉及的案件不知情,律所既未就该案件为被投诉人办理委托手续,也未出具任何所函。

因本案案情复杂,调查组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4日再次约谈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形成书面调查笔录各一份。调查组在多次联系李怡桦未果的情况下,让被投诉人联系李怡桦,至今未能取得联系。

投诉人应调查组要求另外提交了《报案材料》复印件1份、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查明的事实

现查明:2017年8月2日,武威市闵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投诉人、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怡桦诉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华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诉人的相关委托手续,授权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的法律顾问参与诉讼,但未提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且被投诉人当时身处国外,并未在2017年10月10日出庭应诉。

2017年12月23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甘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闵益公司、华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华益公司和李怡桦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上述三方出具的委托手续。2018年4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甘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10月10日,投诉人委托甘肃科信司法鉴定所对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的投诉人授权被投诉人代理其参加二审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投诉人印章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与其预留印章不一致,不能确认是投诉人出具。其后投诉人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就华易公司、李怡桦、王英、王坤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和虚假诉讼罪报案,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于2018年11月16日仅决定对李怡桦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但并未对王英进行立案,故现有材料不能认定被投诉人王英参与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和虚假诉讼罪的事实,同时假如被投诉人涉及该案,那也不是本会对律师惩戒的受理范围。

2019年1月22日,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的投诉人授权被投诉人、律师王坤的授权委托书(一审提交)上加盖的投诉人印章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与其预留印章不一致,不能确认是投诉人出具。2019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9)最高法民再申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甘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2018)甘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2020年1月14日,被投诉人在调查组调查时承认私自收案,并表示“诚恳接受批评教育”,同时,该事实经过调查组查证被投诉人在接受该案时并没有在所里办理手续。对此,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应给予惩戒。

四、处理结果和依据

本会认为: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被投诉人在律师事务所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下,私自代理案件,属于违规代理的情形,本会惩戒委员会于2020年5月22日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王英给予通报批评。

兰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