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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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2019-12-20 点击 1386 次

被处分人:朱金兆,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原系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系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202201010889485。

2019年4月17日,投诉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向嘉峪关市司法局书面投诉称:

1、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至2017年与投诉人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该所委派朱金兆律师作为投诉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约定的受聘期内,朱金兆以投诉人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了若干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的诉讼、仲裁,事后投诉人均依合同约定对其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法律顾问费。但是,2018年年底朱金兆律师又将投诉人诉至法院,要求投诉人支付其作为法律顾问期间所代理的多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的律师代理费。投诉人认为,朱金兆作为其常年法律顾问,在已经向其付清顾问费的情况下仍然将投诉人诉至法庭,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2、在嘉峪关市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起诉投诉人行政诉讼一案中,作为投诉人的原法律顾问,朱金兆律师却担任了对方的诉讼代理人与投诉人对薄公堂,欲将投诉人对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彻底推翻。本案经一、二审审理,均以投诉人败诉而终结。朱金兆的行为有违律师执业纪律,请求查处。

3、2019年4月30日,投诉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补充投诉称:银川泓联工程销售有限公司和嘉峪关市西部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就土地使用权纠纷从2008年至今多次起诉投诉人,朱金兆一直作为投诉人的代理人,但每次结果均以败诉告终;朱金兆在2018年3月15日持有银川泓联工程销售有限公司股权5%,投诉人有理由相信朱金兆在这一连串投诉人败诉的案件中起到了不利于投诉人而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作用,请求依法查处朱金兆的上述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嘉峪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7日将该投诉材料转交本会处理,本会于2019年4月24日决定对此投诉案件立案调查。调查期间,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申辩称朱金兆律师于2017年3月已从该所转出,其代理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诉投诉人行政诉讼一案时该所并不知情。经核查,朱金兆律师代理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与投诉人诉讼案件时系在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执业,本会即于2019年6月18日将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追加为被调查人。2019年7月4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朱金兆、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的拟处分决定并告知申请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9年7月8日、12日,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朱金兆律师分别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7月19日,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撤回听证申请,并于同日向本会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检讨了律所的管理纰漏,并将此次朱金兆违规执业的案例作为警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019年8月3日,听证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一、经调查查明:

1、投诉人投诉朱金兆律师本次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4月,其已属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间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指派朱金兆律师为投诉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朱金兆律师作为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与投诉人之间的诉讼是受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4月19日,距离朱金兆律师担任投诉人的法律顾问期满不足一年时间。

3、朱金兆律师作为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与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该案判决书形成于2018年3月19日,朱金兆律师于2018年3月15日即持有银川泓联机械销售有限公司5%股权。

另外,朱金兆律师在听证时提交的其与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5%股权作价2.5万元,实为抵顶朱金兆律师的律师代理费,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变更工商登记信息时必须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委托人)持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资料悉数到场签字确认,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应当在2018年3月15日之前。显然朱金兆律师提供给听证庭的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违常理,且与其在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不符,其目的就是隐瞒事实真相,对抗本会调查,以掩盖其违规的本质,对此违规行为,本会将进行核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听证庭查明的事实与调查事实一致

三、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11份证据材料,补充提交了《关于朱金兆律师为我局服务期间有关问题的说明》,回复了《关于朱金兆律师有关情况的复函》及调查人员对其相关人员所做的调查笔录;

2、朱金兆律师提交的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等7份证据材料及申辩、调查人员对朱金兆律师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

3、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辩意见书》;

4、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说明》《撤回听证申请书》《情况说明》;

5、听证笔录及朱金兆律师向听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8份。

四、本会认为

1、关于投诉人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朱金兆律师代理费纠纷的投诉事项。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本会不处理会员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且该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故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2、投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经本会惩戒委员会调查,认为朱金兆律师的违规行为发生在投诉人与该所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届满后,且朱金兆律师已不在该所执业,故投诉人对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不能成立。

3、关于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的违规问题。本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在调查中发现的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有关联的违规行为依职权进行查处,如有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该所接受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委托时,明知朱金兆律师与投诉人的法律顾问合同于2017年8月20日期满,且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至接受委托的时间间隔不足一年,仍指派朱金兆作为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五)项、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处分范围,考量该所在本会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并认识到了律所管理在管理中的漏洞与不足,并保证今后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鉴于此本会决定对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免于处分。

4、关于朱金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违规问题。朱金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且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经验,理当掌握和知晓在案件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执业利益冲突,更应有效防范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自觉地回避或者退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朱金兆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又持有对方当事人的股份,其行为已明显构成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违纪事实。同时,在担任投诉人法律顾问期满尚不足一年,又代理担任投诉人法律顾问期间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投诉人提起诉讼,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不仅直接侵害了投诉人的权益,还直接影响了律师职业被社会公众信赖的基础。朱金兆的执业违纪行为给本市律师行业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应予惩处。

另查,在本会组织的听证会上,朱金兆律师再次强调:“其离开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时,国土局仍欠其在这两个律所执业期间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律师必须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方能转所。朱金兆律师既主张国土局欠其代理费,又在两次转所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了业务、档案、财务结清的证明,说明朱金兆律师及相关律师事务所在朱金兆律师的转所中出具虚假证明,涉嫌违规。对此涉及的问题,本会将进行核查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本案调查及听证中,朱金兆仍坚持己见、不思悔改,且对本会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提出质疑,其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对自身和律师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态度恶劣,拒不认错,依规必须从严惩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十一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会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

给予朱金兆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因朱金兆律师已不是本会会员,本处分决定由兰州市律师协会执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查。

嘉峪关市律师协会

2019年8月13日